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47號
上 訴 人 陳國漳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因100年重
訴字第147號返還買賣價金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17,467,500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
費248,6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
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
誤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9 日
民事第二庭法 官 彭洪英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9 日
書記官 嚴翠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