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0 年度重訴字第 14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5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買賣價金等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0年度重訴字第147號 上 訴 人 陳國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因100年重 訴字第147號返還買賣價金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17,467,5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248,6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 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5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5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嚴翠意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