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57號
原 告 台灣村田機械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渡部崇男
訴訟代理人 鄭渼蓁
律師
高志明律師
被 告 茂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民良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
裁判
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
本件原告對被告為
支付命令之
聲請,經被告聲明
異議,視為
起訴。原告除支付命令之聲請費用外,未繳納其餘裁判費。
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9 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8 日
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0 年9 月29日送達原告。有送
達證書在卷
可稽。
三、原告逾期
迄今仍未補正,其訴不能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4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4 日
書記官 蕭宛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