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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0 年度重訴字第 15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11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0年度重訴字第157號 原   告 台灣村田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渡部崇男 訴訟代理人 鄭渼蓁律師       高志明律師 被   告 茂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民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原告對被告為支付命令之聲請,經被告聲明異議,視為 起訴。原告除支付命令之聲請費用外,未繳納其餘裁判費。 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9 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8 日 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0 年9 月29日送達原告。有送 達證書在卷可稽。 三、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其訴不能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蕭宛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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