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67號
原 告 匯眾廣告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謝明君
訴訟代理人 彭國良
律師
被 告 安華建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炎
訴訟代理人 陳恩民律師
訴訟代理人 魏翠亭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
報酬事件,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29日所為
之判決,其原本、
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、正本中關於原告「匯眾廣告有限公司」之記載,應
更正為「匯眾廣告實業有限公司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
時或依
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
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、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
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0 日
民事第二庭法 官 彭洪英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 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0 日
書記官 嚴翠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