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82號
原 告 旭源包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南源
訴訟代理人 許美麗
律師
訴訟代理人 王彩又律師
訴訟代理人 張淑美律師
被 告 永聖包裝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政雄
訴訟代理人 羅秉成律師
複代理人 戴愛芬律師
複代理人 曾能煜律師
被 告 蔡登發
被 告 魏如宏
上列二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宋嬅玲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三日上午十
時三十分,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
期日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
書記官 謝國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