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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0 年度重訴字第 18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3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0年度重訴字第182號 原   告 旭源包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南源 訴訟代理人 許美麗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彩又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淑美律師 被   告 永聖包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政雄 訴訟代理人 羅秉成律師 複代理人  戴愛芬律師 複代理人  曾能煜律師 被   告 蔡登發 被   告 魏如宏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宋嬅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三日上午十 時三十分,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國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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