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82號
上 訴 人 旭源包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號
法定
代理人 黃南源
號
送達代收人 許美麗
律師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聖包裝股份有限公司、蔡登發、魏如宏
間因100 年重訴字第182 號
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
,查
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600 萬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90,6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
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
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盧玉潤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
書記官 謝國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