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0 年度重訴字第 18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5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0年度重訴字第182號 上 訴 人 旭源包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號 法定代理人 黃南源            號 送達代收人 許美麗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聖包裝股份有限公司、蔡登發、魏如宏 間因100 年重訴字第182 號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,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600 萬元,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90,6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 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5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盧玉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5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謝國聖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