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7號
聲 請 人 陳希孟
訴訟
代理人 陳吳惠純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0 年1 月17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同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同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
附表所示證券,因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41 號
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
權利及提出原證券,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41號
裁定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9年12月22日屆滿,
迄今無人申報權
利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盧玉潤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
上訴。
書記官 謝國聖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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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股票 100年度除字第17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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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行 公 司 │ 股 票 號 碼 │種 類│張 數│股 數│備 考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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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同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│87ND0000000-0 │ │1 │1000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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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2 │同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│87ND0000000-0 │ │1 │1000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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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3 │同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│87ND0000000-0 │ │1 │1000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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