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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0 年度除字第 243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08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0年度除字第243號 聲 請 人 新忠龍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義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被竊而前經 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54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 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。 理 由 一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54號公示催 告在案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7月23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0年度除字第243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 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 │票 面 金 額│支 票 號 碼│備 考│ │ │ │ │ │ ︵新台幣︶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鋆業貿易有限公│玉山商業銀行新竹│100年4月10日│55,000元 │AA0000000 │ │ │ │司李世渝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002 │耀能科技股份有│華南商業銀行大眾│100年2月15日│128,310元 │ED0000000 │ │ │ │限公司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003 │日勝營造有限公│合作金庫商業銀行│100年3月15日│7,850元 │RM0000000 │ │ │ │司 │光復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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