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55號
聲 請 人 可樂谷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施漢宗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16日
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
所載之支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遺失,前經
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21號
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紙在案
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
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。
理 由
一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21號公示催
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7月14日屆滿,
迄今無人申
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靜怡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
書記官 馮玉玲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附表: 100年度除字第255號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
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備考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台幣)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
│001 │環宇廣告股份 │星展商業銀行 │99年8月31日 │150,000元 │EB0000000 │ │
│ │有限公司林琍 │新竹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
│002 │環宇廣告股份 │星展商業銀行 │99年5月31日 │100,000元 │EB0000000 │ │
│ │有限公司林琍 │新竹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
│003 │環宇廣告股份 │星展商業銀行 │99年7月31日 │48,000元 │EB0000000 │ │
│ │有限公司林琍 │新竹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