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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0 年度除字第 255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08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0年度除字第255號 聲 請 人 可樂谷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漢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16日言 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遺失,前經 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21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 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。 理 由 一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21號公示催 告在案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7月14日屆滿,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馮玉玲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0年度除字第255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備考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台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1 │環宇廣告股份 │星展商業銀行 │99年8月31日 │150,000元 │EB0000000 │ │ │ │有限公司林琍 │新竹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2 │環宇廣告股份 │星展商業銀行 │99年5月31日 │100,000元 │EB0000000 │ │ │ │有限公司林琍 │新竹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3 │環宇廣告股份 │星展商業銀行 │99年7月31日 │48,000元 │EB0000000 │ │ │ │有限公司林琍 │新竹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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