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
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訂於115年9月16日(星期三)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,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。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。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0 年度除字第 264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08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0年度除字第264號 聲 請 人 瑞松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玉蘭 代 理 人 羅元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遺失,前經 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52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 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。 理 由 一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52號公示催 告在案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7月28日屆滿,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汪 銘 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嚴 翠 意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0年度除字第264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 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 │票 面 金 額│支 票 號 碼│備 考│ │ │ │ │ │ ︵新台幣︶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隆門股份有限公│台灣銀行 │99年8月10日 │160,740元 │AG0000000 │ │ │ │司簡宏裕 │新竹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