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95號
聲 請 人 優美環境清潔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柏小惠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
所載之支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遺失,前經
聲請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191 號
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紙在
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
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。
理 由
一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經本院以100 年司催字第191 號公示催
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9 月4 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宗穎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
書記官 林欣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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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0年度除字第295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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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 付 款 人│
發 票 日 │票 面 金 額│支 票 號 碼│備 考│
│ │ │ │ │ ︵新台幣︶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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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台灣土地銀行竹│台灣土地銀行竹東│99年12月23日│38,500元 │PQ0000000 │ │
│ │東分行鄧強敦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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