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347號
聲 請 人 碩達資訊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全振
代 理 人 徐健瑋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0 年11月18日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附表所示之支票,經本院以民國100 年度司催字第210 號
公
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100 年9 月30日屆滿,
迄今無人申
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美璘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
書記官 王恬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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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0年度除字第347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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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 付 款 人│
發 票 日 │票 面 金 額│支 票 號 碼│備 考│
│ │ │ │ │ ︵新台幣︶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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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宏麗科技股份有│台灣土地銀行湖口│99年11月30日│102,375元 │BSB0000000 │ │
│ │限公司楊光華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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