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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0 年度除字第 347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0年度除字第347號 聲 請 人 碩達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全振 代 理 人 徐健瑋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0 年11月18日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附表所示之支票,經本院以民國100 年度司催字第210 號公 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100 年9 月30日屆滿,今無人申 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美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0年度除字第347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 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 │票 面 金 額│支 票 號 碼│備 考│ │ │ │ │ │ ︵新台幣︶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宏麗科技股份有│台灣土地銀行湖口│99年11月30日│102,375元 │BSB0000000 │ │ │ │限公司楊光華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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