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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0 年度除字第 369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0年度除字第369號 聲 請 人 夫翔商行企業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古豐愿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遺失,前經 聲請本院以100年司催字第292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紙在案,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 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。 理 由 一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經本院以100年司催字第292號公示催告 在案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1月16日屆滿,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勻淨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0年度除字第369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 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 │票 面 金 額│支 票 號 碼│備 考│ │ │ │ │ │ ︵新台幣︶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精懋精密有限公│渣打國際商業銀行│100年8月6日 │22,365元 │0000000 │ │ │ │司曾盛銘 │新埔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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