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380號
聲 請 人 舒樂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新竹
分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王嶺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0 年12月29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
所載之支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遺失,前經
聲請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280 號
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紙在
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
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。
理 由
一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280 號公示
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11月25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美璘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
書記官 王恬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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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0年度除字第380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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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 付 款 人│
發 票 日 │票 面 金 額│支 票 號 碼│備 考│
│ │ │ │ │ ︵新台幣︶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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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欣新商標企業有│第一商業銀行東門│100年7月31日│3,150元 │CA0000000 │ │
│ │限公司李美玉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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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2 │楊金財 │新竹第一信用合作│100年7月31日│9,000元 │LA0000000 │ │
│ │ │社香山分社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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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3 │冠裕工業有限公│新竹第一信用合作│100年7月31日│3,150元 │LA0000000 │ │
│ │司 │社香山分社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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