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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0 年度除字第 380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0年度除字第380號 聲 請 人 舒樂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王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0 年12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遺失,前經 聲請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280 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紙在 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 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。 理 由 一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280 號公示 催告在案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11月25日屆滿,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美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0年度除字第380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 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 │票 面 金 額│支 票 號 碼│備 考│ │ │ │ │ │ ︵新台幣︶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欣新商標企業有│第一商業銀行東門│100年7月31日│3,150元 │CA0000000 │ │ │ │限公司李美玉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002 │楊金財 │新竹第一信用合作│100年7月31日│9,000元 │LA0000000 │ │ │ │ │社香山分社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003 │冠裕工業有限公│新竹第一信用合作│100年7月31日│3,150元 │LA0000000 │ │ │ │司 │社香山分社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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