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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0 年度除字第 386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0年度除字第386號 聲 請 人 楊嘉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0 年12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遺失,前經 聲請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296 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紙在 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 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。 理 由 一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296 號公示 催告在案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11月26日屆滿,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美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0年度除字第386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 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 │票 面 金 額│支 票 號 碼│備 考│ │ │ │ │ │ ︵新台幣︶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蔡民峰 │新竹市農會 │100年8月5日 │47,744元 │FA0000000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002 │寶郁馨有限公司│台灣中小企業銀行│100年8月6日 │47,180元 │AZ0000000 │ │ │ │林勝發 │新竹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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