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再易字第3號
再審原告 弘樺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秀美
訴訟代理人 洪坤宏
律師
再審
被告 台灣電力公司新竹區營業處
法定代理人 李清課
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公司新竹區營業處間再審之訴事件,原
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
臺幣肆拾叁萬肆仟貳佰柒拾捌元,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壹
佰壹拾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
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南薰
法 官 張百見
法 官 劉兆菊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
書記官 馮玉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