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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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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1 年度再易字第 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4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再審之訴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再易字第3號 再審原告  弘樺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美 訴訟代理人 洪坤宏律師 再審被告  台灣電力公司新竹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李清課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公司新竹區營業處間再審之訴事件,原 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肆拾叁萬肆仟貳佰柒拾捌元,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壹 佰壹拾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 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4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南薰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張百見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劉兆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4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馮玉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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