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勞執字第7號
聲 請 人 陳力旗
相 對 人 合擎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翁明習
上列
當事人因勞資爭議事件,
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
強制執行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新竹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於民國100年5月24日調解成立,
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陳力旗新臺幣壹拾伍萬元之調解內容,准予
強制執行。
理 由
一、
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,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
法上給付之義務,而不履行其義務時,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
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
裁判費;於聲請強制執行時
,並暫免繳
執行費。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
。
二、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因契約終止事件所生爭議,與相對人
於民國100年5月24日在新竹縣政府處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調
解成立,達成聲請人於100年5月27日前提供100年3月23日醫
療
記錄後,相對人同意收到該醫療記錄後3 天內支付聲請人
新臺幣(下同)15萬元作為和解金額並匯入聲請人薪資帳戶
內,相對人並依據勞基法第11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,
資遣聲
請人終止勞動契約,並開立
非自願離職證明予聲請人,聲請
人同意放棄
資遣費及預告工資
請求權且不再主張之協議。
詎
相對人未依約定履行協議內容,
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
規定,自得請求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。
三、
經查,聲請人與相對人確於100年5月24日在新竹縣政府勞資
處會議室二進行
本件勞資爭議案件調解,並就相對人因契約
終止部分達成調解,且
系爭勞資爭議案件之調解,確係新竹
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9條至第 24
條規定所為之勞資爭議調解
等情,業經本院
依職權向新竹縣
政府調閱
兩造間本件勞資爭議案卷核閱
無訛,此有新竹縣政
府於101年5月18日以府勞資字第1010061802號函檢附本件勞
資爭議全卷資料附卷
可憑。兩造既於勞資爭議協調程序中達
成:「勞方於100年5月27日前提供100年3月23日醫療記錄後
,資方同意於收到該醫療3天內支付
本案15 萬元作為和解金
並匯入勞方薪資帳戶內,資方同意依據勞基法第11條第1 項
第5 款資遣勞方終止契約並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予勞方,勞
方同意放棄本案資遣費及預告工資請求權且不再主張。」之
結論,
惟相對人並未依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,亦據聲請人提
出其於100年5月26日所開立之馬偕紀念醫院新竹分院乙種診
斷證明書、病歷及手術室紀錄、聲請人於101年1月17日寄發
予相對人之新埔郵局第1 號
存證信函各乙紙附卷
可佐,自
堪
信聲請人之主張,
要非無據,則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
37條第1 項前段規定,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對於相對人為強制
執行,
洵屬有據,應予准許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佳惠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(並
繳納抗告費壹仟元)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
書記官 黎秀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