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31號
聲 請 人 吳世陽即連盈企業有限
公司清算人
上列
當事人間清算完結展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准
聲請人展期至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日完結連盈企業有限
公司清算。
理 由
一、
按無限公司之
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,不能於6 個月
內完結清算時,清算人得申敘理由,聲請法院展期,公司法
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;又
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亦
準
用之,公司法第113 條定有明文。至前開聲請展期,只要有
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時,即得為之,此觀上開規
定之意旨亦明。
二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因連盈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程序
,經
鈞院於民國101 年1 月8 日101 年度司字第1 號裁定准
予展延清算至101 年6 月30日止。
惟因稅務方面尚未完結,
以致無法於展延期內完成清算完結申報,故清算事務未能於
期限內完成,
爰聲請准予延展清算
期間等語。
三、本院
依職權調取本院98年度司字第132 號呈報清算人事件、
9 9 年度司字第8 號、99年度司字第40號、100 年度司字第
2 號、100 年度司字第29號、101 年度司字第1 號清算完結
展期事件等卷宗,經核聲請人前於98年就任為連盈企業有限
公司之清算人,並由本院以98年度司字第132 號呈報清算人
事件
准予備查,且經本院99年度司字第8 號、99年度司字第
40號、100 年度司字第2 號、100 年度司字第29號、101 年
度司字第1 號裁定分別准予展期至99年6 月30日、99年12月
30日、100 年6 月30日、100 年12月30日、101 年6 月30日
完成清算之聲請與
前揭規定尚無不合,爰准予聲請人展期至
101 年12月30日完結連盈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。
四、依
非訟事件法第16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兆菊
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提出
抗告
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
書記官 許弘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