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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7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清算完結展期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1年度司字第31號 聲 請 人 吳世陽即連盈企業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算完結展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聲請人展期至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日完結連盈企業有限 公司清算。 理 由 一、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,不能於6 個月 內完結清算時,清算人得申敘理由,聲請法院展期,公司法 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;又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準 用之,公司法第113 條定有明文。至前開聲請展期,只要有 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時,即得為之,此觀上開規 定之意旨亦明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因連盈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程序 ,經鈞院於民國101 年1 月8 日101 年度司字第1 號裁定准 予展延清算至101 年6 月30日止。因稅務方面尚未完結, 以致無法於展延期內完成清算完結申報,故清算事務未能於 期限內完成,聲請准予延展清算期間等語。 三、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8年度司字第132 號呈報清算人事件、 9 9 年度司字第8 號、99年度司字第40號、100 年度司字第 2 號、100 年度司字第29號、101 年度司字第1 號清算完結 展期事件等卷宗,經核聲請人前於98年就任為連盈企業有限 公司之清算人,並由本院以98年度司字第132 號呈報清算人 事件准予備查,且經本院99年度司字第8 號、99年度司字第 40號、100 年度司字第2 號、100 年度司字第29號、101 年 度司字第1 號裁定分別准予展期至99年6 月30日、99年12月 30日、100 年6 月30日、100 年12月30日、101 年6 月30日 完成清算之聲請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,爰准予聲請人展期至 101 年12月30日完結連盈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。 四、依訟事件法第16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兆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弘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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