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0261號
債 權 人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伯峰
上
債權人與
債務人佳壩機械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
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
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具狀補正對債務人佳壩機械工程有限公司請求之依據為何
?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。(
按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
行者,依民事訴訟法第509條規定,自應予駁回程序之聲請)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
書記官 曾美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