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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1074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1年度司促字第10748號 債 權 人 暉煜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1號 法定代理人 紀龍細             1號 上債權人債務人芸即芸澤科技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 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具狀補正芸澤科技工程行之營業登記資料(以釋明是否為   獨資或合夥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0  月  24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0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曾美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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