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0802號
債 權 人 文生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振華
上
債權人與
債務人甘禮禎即老甘精緻港式小點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
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即
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具狀補正老甘精緻港式小點之營業登記資料(以釋明是否
為獨資或合夥)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
書記官 曾美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