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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111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2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司促字第1119號 債 權 人 沅銘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貞 上債權人債務人高僑斯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 即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具狀陳報本件聲請之債權本金究為何?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2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2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曾美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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