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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1186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1年度司促字第11869號 債 權 人 松柏林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明月 上債權人債務人林祺軒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聲請,特此裁 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具狀補正得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依據為何?並提出相關   之釋明文件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1  月  22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1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曾美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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