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1187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1年度司促字第11870號 債 權 人 陳東伯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竹金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、陳錦雲等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,補正下列 事項,逾期即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具狀補正①債務人究為竹金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、陳錦         雲等二人或竹金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一人?         如為前者,請提出對債務人陳錦雲請求之依據         為何?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。        ②竹金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        ?並提出公司登記資料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1  月  23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1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龔紀亞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