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192號
債 權 人 李宜陽
號
上
債權人與
債務人公學工程有限公司、林燕美等間請求
支付命令
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
期即
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具狀補正①公學工程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。
②對債務人林燕美請求之依據為何?並提出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欄不可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
書記官 曾美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