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2552號
債 權 人 陳俊吉
朱信憲
邱志豪
上
債權人等與
債務人詮鴻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
權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
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
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。
二、請具狀補正
聲請人是否應為萬寶水塔有限公司?如是,請更
正。如否,請補正陳俊吉、朱信憲、邱志豪對
本件請求之依
據為何?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
書記官 宋翠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