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2552號
債 權 人 陳俊吉
朱信憲
邱志豪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詮鴻企業有限公司間
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
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
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5日裁
定命於3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1年12月7日送達於
聲請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證。
三、聲請人逾期
迄未補正,其聲請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78條、第95條裁定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
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
書 記 官 宋翠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