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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1267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1年度司促字第12679號 債 權 人 陳威宇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花漾旅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 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具狀補正①債務人花漾旅館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         何?        ②是否請求利息,如有,起算日及利率為何?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2  月  10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2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曾美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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