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2766號
債 權 人 喬盛貿易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哲山
上
債權人與
債務人黃信義即弘展企業社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
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
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
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。
二、請具狀補正弘展企業社之營業登記資料(以釋明是否為獨資
或合夥)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
書記官 龔紀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