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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219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3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司促字第2197號 債 權 人 惠瑞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成 代 理 人 姚春珠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PHAM VAN LONG(范文龍)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 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具狀補正①對債務人PHAM VAN LONG(范文龍)請求之依據         為何?        ②是否請求利息,如有,利率為何?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3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3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龔紀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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