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630號
債 權 人 鑫益興企業有限公司
謝錦堂
上
債權人與
債務人韶華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、彭晙誠等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,補正下
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具狀補正①債權人究為鑫益興企業有限公司、謝錦堂等二
人或鑫益興企業有限公司一人及債務人究為「
韶華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、彭晙誠等二人」
或「韶華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人」。
②鑫益興企業有限公司、韶華系統科技股份有限
公司之法定
代理人為何?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0 日
書記官 龔紀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