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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263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3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司促字第2630號 債 權 人 鑫益興企業有限公司       謝錦堂 上債權人債務人韶華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、彭晙誠等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,補正下 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具狀補正①債權人究為鑫益興企業有限公司、謝錦堂等二         人或鑫益興企業有限公司一人及債務人究為「         韶華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、彭晙誠等二人」         或「韶華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人」。        ②鑫益興企業有限公司、韶華系統科技股份有限         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?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3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3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龔紀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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