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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282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3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司促字第2827號 債 權 人 董曉光即鴻光太陽能企業社 上債權人債務人嘉巢休閒育樂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 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具狀補正①鴻光太陽能企業社之營業登記資料(以釋明是         否為獨資或合夥)。        ②是否請求利息,如有,利率為何?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3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3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龔紀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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