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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292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4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司促字第2926號 債 權 人 堡潔興業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樓 法定代理人 陳麗卿             樓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瑪卡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 即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具狀補正利息請求究為「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」或「   及自民國101年3月9日」起算?又本件債務人究為何人?倘   陳建瑋亦為債務人,則對陳建瑋之請求依據為何?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4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4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曾美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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