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129號
債 權 人 大新禮品有限公司
上
債權人與
債務人國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
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
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具狀補正①大新禮品有限公司、國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
地址及法定
代理人各為何?
②債務人國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
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 日
書記官 蕭凱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