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5459號
債 權 人 奇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上
債權人與
債務人張詠茗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
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聲請,特此裁
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
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。
二、請具狀補正①奇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
代理人為何?
②債務人張詠茗之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欄不可省
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
書記官 曾美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