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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545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6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司促字第5459號 債 權 人 奇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債務人張詠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聲請,特此裁 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。 二、請具狀補正①奇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?        ②債務人張詠茗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不可省         略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6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6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曾美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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