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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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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61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1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司促字第614號 債 權 人 翔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翔琳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京呈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聲 請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具狀補正債務人為京呈企業有限公司一人,何以請求連帶   給付?倘債務人有誤,應具狀更正,並敍明得向債務人請求   連帶責任之依據為何暨其相關証明文件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曾美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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