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614號
債 權 人 翔毅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詹翔琳
上
債權人與
債務人京呈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
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聲
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具狀補正債務人為京呈企業有限公司一人,何以請求
連帶
給付?倘債務人有誤,應具狀更正,並敍明得向債務人請求
連帶責任之依據為何
暨其相關証明文件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
書記官 曾美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