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6375號
債 權 人 崇賢凱帝名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
法定
代理人 許育嘉
上
債權人與
債務人彭金錠即陳崇賢之
繼承人、陳綾瑋即陳崇賢之
繼承人、陳綾俐即陳崇賢之繼承人、陳宏忠即陳崇賢之繼承人、
陳綾甄即陳崇賢之繼承人等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聲請,特此
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具狀補正①陳崇賢之除戶
戶籍謄本、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
籍謄本(記事欄不可省略)及
繼承系統表。
②崇賢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6 日
書記官 樂嘉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