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6898號
債 權 人 丁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振興
上
債權人與
債務人浩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
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即
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具狀補正債務人浩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浩恩國際股
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8 日
書記官 曾美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