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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718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7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司促字第7188號 債 權 人 銘宏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銘宏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佳仕寶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 聲請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具狀補正除支票所載金額(新台幣972,636元)以外之請   求金額,得按年息百分之六請求之依據為何?並提出相關之   釋明文件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7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7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龔紀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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