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8563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鍾隆毓
上
債權人與
債務人仕洋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
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聲
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具狀補正
退票理由單影本壹拾柒紙,並說明究係依票據關
係或其它
法律關係請求?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
書記官 曾美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