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856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8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司促字第856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仕洋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聲 請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具狀補正退票理由單影本壹拾柒紙,並說明究係依票據關   係或其它法律關係請求?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8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8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曾美雲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