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170號
聲 請 人 盧鑫建材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徐美華
上列
聲請人因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對
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,該書狀程序於民
事訴訟法第117條前段定有明文。
公示催告之聲請違反
上開
規定者,經命定期補正,仍未補正者,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
第6款規定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。
二、
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公示催告,
經查,
債權人盧鑫建
材有限公司未於
聲請狀簽名或蓋章,經本院民國101年5月17
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,該裁定業於民國
101年5月22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稽,逾期
迄未提出,
依首開法條規定,該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
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7 日
書 記 官 龔紀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