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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催字第 17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6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司催字第170號 聲 請 人 盧鑫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美華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 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,該書狀程序於民 事訴訟法第117條前段定有明文。公示催告之聲請違反上開 規定者,經命定期補正,仍未補正者,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 第6款規定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公示催告,經查,債權人盧鑫建 材有限公司未於聲請狀簽名或蓋章,經本院民國101年5月17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,該裁定業於民國 101年5月22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,逾期迄未提出, 依首開法條規定,該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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