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催字第 32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9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司催字第325號 聲 請 人 泓竣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鴻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,本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人陳稱: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票據,求為裁定 准予公示催告云云。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副本一件為證 明。 二、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,票據法第 19條第1項固有明文。但所謂支票票據,應記載一定之金額 及發票年月日,亦為同法第125條第1項第2款、第7款所明定 。且依民事訴訟法第539條第1項規定: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 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為限。本件聲請人所遺失之支票金額 及發票日期為空白,即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所稱之票據, 亦非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。 三、另票據法施行細則第五條第四項雖設有空白票據止付之規定 ,但查其條文規定為:「通知止付之票據如為業經簽名而未 記載完成之空白票據,而於喪失後經補充記載完成者,準依 前兩項規定辦理……」,而本件聲請人遺失支票,依其提出 之票據掛失止付申請書副本所載金額及發票日期為空白,自 屬「未經補充記載完成」,與上開細則空白票據辦理止付之 要件不符,亦難據此准為公示催告。 四、本件聲請不合法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 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1年度司催字第325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 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 │票 面 金 額│支 票 號 碼│備 考│ │ │ │ │ │ ︵新台幣︶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泓竣工程有限公│合作金庫商業銀行│ 空 白 │ 空 白 │ST0000000 │ │ │ │司吳鴻文 │竹北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002 │泓竣工程有限公│合作金庫商業銀行│ 空 白 │ 空 白 │ST0000000 │ │ │ │司吳鴻文 │竹北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