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325號
聲 請 人 泓竣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鴻文
上列
聲請人聲請
公示催告事件,本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聲請人陳稱: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票據,求為裁定
准予公示催告
云云。提出票據掛失
止付通知書副本一件為證
明。
二、
惟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,票據法第
19條第1項固有明文。但所謂支票票據,應記載一定之金額
及發票年月日,亦為同法第125條第1項第2款、第7款所明定
。且依民事訴訟法第539條第1項規定: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
以得依
背書轉讓之證券為限。本件聲請人所遺失之支票金額
及
發票日期為空白,即
非票據法第19條第1項
所稱之票據,
亦非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。
三、另票據法施行細則第五條第四項雖設有空白票據止付之規定
,但查其條文規定為:「通知止付之票據如為業經簽名而未
記載完成之空白票據,而於喪失後經補充記載完成者,準依
前兩項規定辦理……」,而本件聲請人遺失支票,依其提出
之票據掛失止付申請書副本
所載金額及發票日期為空白,自
屬「未經補充記載完成」,與
上開細則空白票據辦理止付之
要件不符,亦難據此准為公示催告。
四、本件聲請不合法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
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
書 記 官 龔紀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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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1年度司催字第325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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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 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 │票 面 金 額│支 票 號 碼│備 考│
│ │ │ │ │ ︵新台幣︶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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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泓竣工程有限公│合作金庫商業銀行│ 空 白 │ 空 白 │ST0000000 │ │
│ │司吳鴻文 │竹北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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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2 │泓竣工程有限公│合作金庫商業銀行│ 空 白 │ 空 白 │ST0000000 │ │
│ │司吳鴻文 │竹北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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