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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催字第 35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司催字第355號 聲 請 人 許綉麗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 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依卷附票號AA0000000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所載,其票據   發票人為「范國衛」,受款人為「呈峰有限公司」,聲請人   票據發票人或受款人,請補正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之依據   (系爭票據若已背書轉讓予聲請人,應補受款人出具之證明   文件;若未背書轉讓,應提出發票人或受款人委任聲請人辦   理「掛失止付」之委任書,先至付款銀行更正票據掛失止付   通知書上正確之通知人為發票人或受款人,再向本院提出委   任書及銀行更正之証明,並具狀更正為公示催告聲請人之代   理人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0  月  29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0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龔紀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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