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363號
聲 請 人 吳錦芬
上
聲請人請求
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
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依卷附票據掛失
止付通知書肆張
所載,其票據發票人為「冠
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」,受款人為「信德橡膠企業有限公司
」、「有政企業社」、「上造實業有限公司」、「祥茂電子
有限公司」,聲請人
非票據發票人或受款人,請補正聲請人
為票據權利人之依據(
系爭票據若已
背書轉讓予聲請人,應
補受款人出具之證明文件;若未背書轉讓,應提出發票人或
受款人委任聲請人辦理「掛失止付」之委任書,先至付款銀
行更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正確之通知人為發票人或受款
人,再向本院提出委任書及銀行更正之証明,並具狀更正為
公示催告聲請人之
代理人)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7 日
書記官 龔紀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