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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票字第 41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7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司票字第416號 抗 告 人 戴英彥 上列抗告人聲請人宏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 ,對於本院所發本票裁定提出抗告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抗告駁回。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訟事件法第4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、第495 之1條第1項規定,相對人於裁定送達後,逾10日之不變期間 始提出抗告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 二、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31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本票裁定,據卷 內送達證書所載,係於民國101年6月12日送達裁定正本於抗 告人,而本件抗告之提出,則為民國101年6月28日,顯逾法 定期間,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、第442條第1項,裁定如主 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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