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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票字第 7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1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司票字第79號 聲 請 人 昌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清福 上聲請人相對人許衡湘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聲請,特此裁 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具狀補正請求金額(聲請狀敍有向訴外人楊玉全等人購買   等情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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