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
司繼字第505號
聲 請 人 華強貨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澤源
上列
聲請人聲請選任被
繼承人邱淑芬(女、民國00年0 月00日生
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、96年12月19日死亡、生前最
後
住所:新竹市○○路○段337 之1 號)之
遺產管理人事件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被
繼承人邱淑芬因積欠債務未清償,其
於民國96年12月19日死亡,其繼承人均已聲明
拋棄繼承,且
被繼承人邱淑芬死亡
迄今逾
民法第1177條所定1 個月
期間,
期間無
親屬會議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向聲請人為處理債務之表
示,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邱淑芬之
債權人,為確保聲請人之權
利,為此聲請法院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。
二、
經查,另
債權人葉玉嬌前已聲請本院選任被繼承人邱淑芬之
遺產管理人,本院亦於民國97年11月24日以本院97年度財管
字第21號民事裁定選任温潔舷(女,住新竹市○○路○段33
7 之1 號)為遺產管理人,業經調閱本院97年度財管字第21
號民事卷查明
無訛,聲請人重複聲請,顯無必要,應予駁回
。
三、
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對本裁定
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
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