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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繼字第 50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8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選任遺產管理人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司繼字第505號 聲 請 人 華強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澤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邱淑芬(女、民國00年0 月00日生 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、96年12月19日死亡、生前最 後住所:新竹市○○路○段337 之1 號)之遺產管理人事件,本 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被繼承人邱淑芬因積欠債務未清償,其 於民國96年12月19日死亡,其繼承人均已聲明拋棄繼承,且 被繼承人邱淑芬死亡迄今逾民法第1177條所定1 個月期間, 期間無親屬會議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向聲請人為處理債務之表 示,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邱淑芬之債權人,為確保聲請人之權 利,為此聲請法院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。 二、經查,另債權人葉玉嬌前已聲請本院選任被繼承人邱淑芬之 遺產管理人,本院亦於民國97年11月24日以本院97年度財管 字第21號民事裁定選任温潔舷(女,住新竹市○○路○段33 7 之1 號)為遺產管理人,業經調閱本院97年度財管字第21 號民事卷查明無訛,聲請人重複聲請,顯無必要,應予駁回 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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