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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聲字第 14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5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提存物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司聲字第144號 聲 請 人 秀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俊中 相 對 人 歐意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士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,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2日所 為之裁定,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理由欄應更正增列第四段內容如下:「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。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。又所謂 顯然錯誤,應包括理由欄關於救濟教示記載有所脫漏之錯誤 在內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,因理由欄之記載漏未載明當事人對該裁 定如有不服,應於一定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為救濟方式,致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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