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187號
聲 請 人 真美晶能源股份有限公司
即
債 務 人
法定
代理人 林月鳳
相 對 人 譽仟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即
債 權 人
法定代理人 劉葉蘭妹
上列
當事人間本院101年度司裁全字第184號聲請
假扣押事件,債
務人聲請命令
債權人限期起訴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即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,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
求,向管轄法院起訴。
理 由
一、
按經准為假扣押,而
本案尚未繫屬者,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
債務人之聲請,命債權人於一定
期間內起訴,民事訴訟法第
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
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
聲請人即債務人給付租金
請求權之
強制執行,聲請本院准予供
擔保假扣押,業經本院
101年度司裁全字第184號民事裁定准許相對人供擔保後,得
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,
嗣後並依相對人之聲請對聲請人
之財產為假扣押之執行在案,
惟相對人
迄今仍未起訴
等情,
已據本院調取本院101年度司裁全字第184號假扣押事件(含
101年度司執全字第113號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)卷宗核閱
無
訛,經本院
依職權向本院分案室及台灣臺北地方法院查詢結
果,目前均無受理
兩造間之訴訟案件(含民事簡易案件)、
支付命令及聲請調解事件無訛,此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
及台灣臺北地方法院函文各一份附卷
可稽,是聲請人聲請命
相對人限期起訴,
核無不合,自應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
司法事務
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
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