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聲字第 18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6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命令債權人限期起訴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司聲字第187號 聲 請 人 真美晶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 務 人 法定代理人 林月鳳 相 對 人 譽仟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 權 人 法定代理人 劉葉蘭妹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1年度司裁全字第184號聲請假扣押事件,債 務人聲請命令債權人限期起訴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即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,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 求,向管轄法院起訴。 理 由 一、按經准為假扣押,而本案尚未繫屬者,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之聲請,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,民事訴訟法第 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給付租金 請求權之強制執行,聲請本院准予供擔保假扣押,業經本院 101年度司裁全字第184號民事裁定准許相對人供擔保後,得 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,嗣後並依相對人之聲請對聲請人 之財產為假扣押之執行在案,惟相對人迄今仍未起訴等情, 已據本院調取本院101年度司裁全字第184號假扣押事件(含 101年度司執全字第113號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)卷宗核閱無 訛,經本院依職權向本院分案室及台灣臺北地方法院查詢結 果,目前均無受理兩造間之訴訟案件(含民事簡易案件)、 支付命令及聲請調解事件無訛,此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 及台灣臺北地方法院函文各一份附卷可稽,是聲請人聲請命 相對人限期起訴,核無不合,自應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君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