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聲字第 21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6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提存物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司聲字第219號 聲 請 人 辜榮松 相 對 人 旺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雲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院一00年度存字第八九號擔保提存事件,聲請人所提存之擔 保金新台幣壹佰陸拾伍萬元,准予返還。 理 由 一、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,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,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,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 1項第2款定有明文。前開規定,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 保者準用之,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;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,聲 請人前遵本院100年度司裁全字第55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 押,曾提供新台幣1,650,000元為擔保金,並以本院100年度 存字第89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;茲因聲請人已與相對人達成 和解,相對人出具同意書及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與聲請 人,同意聲請人領回其所提存之上開提存物,聲請發還 本件擔保金等語。 三、聲請人上開聲請,業據提出本院100年度司裁全字第55號民 事裁定影本、100年度存字第89號提存書影本、同意書及股 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各乙份為證,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 院100年度司裁全字第55號假扣押事件、100年度存字第89號 擔保提存事件卷宗查閱屬實,核與聲請人前開所述相符。次 查,聲請人業據提出相對人出具之同意書,而該同意書上之 印文,以肉眼比對方式,核與相對人於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股 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上之公司及代表公司負責人印文相符 ,另同意書復已明確記載相對人同意聲請人取回前開擔保金 ,則參諸上開規定,自無不合,應予准許,爰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