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302號
聲 請 人 峻宏水電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賴仁德
相 對 人 紅樹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韓華光
上列
當事人間聲請返還
提存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
依
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
有明文,此項移轉管轄之規定,既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總則篇
,於依同法規定聲請事件,亦應
適用。又按,供
擔保人證明
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,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,以裁
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,此項規定於其他依
法令供訴訟
上擔保者
準用之,同法第104 條第1 項第2 款、第106 條亦
定有明文,其所謂法院,係指命供擔保之法院,
而非指提存
法院(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55號民事裁定
參照),則向
非命供擔保法院為返還擔保物或提存書之聲請時,受聲請法
院就該聲請事件即無管轄權,應依
上開說明,將該事件裁定
移送有管轄權之命供擔保法院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
聲請人前先後遵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
年度司裁全字第336 號、832 號民事裁定,為擔保
假扣押之
實施,提供新臺幣(下同)110,000 元、70,000元,並以本
院101 年度存字第186 、361 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。
嗣
因相對人同意聲請人領回其所提存之上開
擔保金,為此請求
返還本院101 年度存字第186 、361 號提存事件內之擔保金
等語,並提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 司裁全字第336 、832
號民事裁定影本、本院101 年度存字第186 、361 號提存書
影本、和解書
正本二份、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影本、聲請撤
回假扣押執行狀影本、同意書、相對人最新公司抄錄正本、
相對人法定代理人身份證影本等件為證。
三、
經查,聲請人為實施假扣押,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 年度
司裁全字第336 、832 號假扣押裁定,分別提供110,000 元
、70,000元,且分別向本院提存所提存在案(提存案號為
101 年度存字第186 、361 號)
等情,
業據聲請人提出上開
假扣押裁定及提存書為證,是聲請人聲請返還前開提存之擔
保金,應向為裁定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之,本院並無管轄
權。依
前揭說明,本院自應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臺灣臺中
地方法院管轄。
四、依民事訴法第28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
司法事務
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
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張淳惠